政府采购中无效质疑的认定与处理详解
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救济渠道。然而,为确保质疑程序的规范性和效率,相关法规对质疑的提出设定了明确的条件。若供应商的质疑不符合这些法定要件,则可能被认定为“无效质疑”。以下对十种典型的无效质疑情形进行详细说明,并辅以实例,以帮助各方准确理解和适用规则。
一、无效质疑的具体情形分析
1.质疑函形式要件缺失
法规依据: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八条规定,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。
具体表现与举例:质疑函缺少供应商单位的公章,或仅有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,或仅有签字但未加盖公章。例如,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仅由项目经理署名,但未加盖公司公章,此质疑函因形式要件不完整而无效。
2.联合体质疑主体不适格
法规依据:94号令第九条及财政部国库司的相关解释明确,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的,质疑应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提出。
具体表现与举例:由联合体中的某一方或部分成员单独提出质疑。例如,A公司与B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,若仅由A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,则该质疑无效,必须由A、B两家公司作为共同质疑方提出。
3.质疑超出法定期限
法规依据:94号令第十条规定,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。
具体表现与举例:供应商在法定的7个工作日质疑期届满后才提交质疑函。例如,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于1月1日,供应商应在1月10日前(假设期间无节假日)提出质疑。若其在1月11日才提交,则构成超期,质疑无效。
4.未采用书面形式
法规依据:94号令第十条要求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。
具体表现与举例:供应商仅通过口头、电话、电子邮件(除非采购文件明确约定电子邮件为有效书面形式之一)等方式提出异议,未提交正式的书面质疑函。例如,供应商仅打电话给采购人表示对评分有异议,但未提交纸质或符合要求的电子质疑函,此“质疑”不成立。
5.针对同一程序环节重复质疑
法规依据:94号令第十条旨在防止滥用质疑权,对已质疑并答复过的同一问题重复质疑。
具体表现与举例: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某一技术参数要求已提出过一次质疑,采购人已作出答复。在没有新事实或证据的情况下,供应商再次就同一技术参数问题提出质疑。对此重复行为,采购人可不予受理。
6.质疑缺乏必要证明材料
法规依据: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,质疑应附具相关证据材料。
具体表现与举例:供应商声称其产品符合某项要求但未被认可,但在质疑函中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产品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、产品说明书等证据。例如,质疑评审得分低,却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其投标文件应得更高分的依据。
7.非投标响应供应商质疑采购过程或结果
法规依据: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,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是参与所质疑项目的供应商。
具体表现与举例:某公司未提交投标/响应文件,但认为中标供应商的资质有问题,从而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。由于该公司未参与本次采购活动,与采购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,其质疑无效。
8.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供应商提出质疑
法规依据:94号令第十一条及国库司解释,供应商须符合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,特别是具备特定经营资质。
具体表现与举例:一家未取得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的公司,去质疑一个医用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。因其本身不具备参与该项目的基本法定资质,不属于合格的潜在供应商,其质疑主体不适格。
9.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质疑
法规依据: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4号)第三十九条规定,供应商只能对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方案(如存在唯一供应商的合理性)提出异议,而非对成交结果等提出质疑。
具体表现与举例:在已依法完成公示并实施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,落选供应商对最终的成交结果提出质疑。正确的救济渠道应是在公示期内对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”提出异议,而非在成交后质疑结果。
10.供应商质疑自身的投标响应文件
法理分析:质疑制度旨在对抗外部主体(采购人、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等)的行为对供应商权益造成的侵害,而非用于纠正供应商自身的行为或决策。
具体表现与举例: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后,发现自己文件中有错误(如报价计算失误、技术方案遗漏),遂以此为由提出质疑,要求修改自己的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。这不属于质疑的法定事由,采购人依法不予受理。
二、无效质疑的处理方式区分
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,应进行审查,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:
1.可补正的情形:对于上述第1项(形式要件缺失)、第2项(部分联合体提出)、第6项(缺少证明材料)等因形式或材料不齐全导致的无效质疑,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质疑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并给予其补充修正后重新提交质疑函的机会。这体现了程序上的指导和救济。
2.不予受理的情形:对于上述第3项(超期)、第4项(非书面)、第5项(重复质疑)、第7项(未参与)、第8项(不具备条件)、第9项(单一来源采购结果)、第10项(质疑自身文件)等因实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导致的无效质疑,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书面告知质疑人,同时明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。
总结建议:
供应商在提出质疑前,应仔细核对自身是否具备质疑主体资格、质疑事项是否属于法定范围、是否在法定期限内、质疑函形式是否符合要求、证据材料是否充分。这有助于提高质疑的有效性,节约各方成本。采购人也应依法审慎处理各类质疑,对可补正的予以指导,对不符合条件的明确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,共同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、公正和高效秩序。